車子停在小區、寫字樓、停車場等,車身被刮蹭、保險杠被撞、玻璃被砸甚至車胎被扎等現象,而不能確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,因此造成車主和物業公司、停車場相互的糾紛。如何預防、解決此類糾紛就成為保安從業者必須關注的話題。
當然,只要肇事者能確定的話,就不會出現車主跟停車場,物業公司和停車場保安各方的矛盾和糾紛了,因為侵權人對侵權損害進行賠償是應該的。而如果保安工作疏忽,某些停車場沒有監控設施或是監控設施未啟用,導致受害車主無法找到侵權人。這樣的事情發生頻率較高,引起糾紛不斷,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,保安和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沒有責任。業主認為自己交物業管理費、停車費,所以物業公司應該保證車輛的安全,對于車輛的毀損應承擔責任。而有的物業公司則認為,物業所收取的車位費應該是一種占地費,除了看管車輛的費用,因此物業不負任何責任。雙方各執一詞,爭執不斷。
那么,車輛被刮蹭,物業公司和停車場保安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,需要就不同類型的停車場所來做具體分析。由于實踐中,在專門停車場、消費場所和小區發生糾紛較多,而法律對此尚沒有詳細、可操作性的規定,因此,就此三種場所的責任認定做法律分析。而對各種類型停車場所的法律關系的闡述和車輛丟失、毀損的責任認定均以雙方對此沒有約定、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為前提,在停車人與停車場所就停車關系有明確和有效約定的情況下,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,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來判斷法律關系和責任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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